條次 | 條文內容 | 說明 |
第一條 | 本章程依據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暨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 法源依據 |
第二條 | 本校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設置亞洲流行音樂數位科技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設置宗旨 |
第三條 |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扶植並傳承臺灣流行音樂 二、建立流行音樂人才庫與學術化機制 三、進行華語音樂全球化佈局 四、科技研究暨產學發展 五、跨系所整合工作,協助系所相關業務 |
設置宗旨 |
第四條 | 本中心為隸屬於音樂學院之院級中心。 | 中心隸屬層級 |
第五條 | 中心設下列兩組,掌理業務:
一、 流行音樂產學發展組: 1. 流行音樂之創作研究與人才培育。 2. 辦理國際流行音樂文創演出。 3. 承辦文化部或相關政府機關專案。 4. 推展媒體與相關產業合作事宜。 5. 規劃各類音樂文化創意行銷活動。 二、流行音樂數位產業大數據分析組: 1. 流行音樂之數位典藏與雲端服務。 2. 流行音樂之學術研究與市場分析。 3. 廣播電視電影產業之配樂研究與實踐。 4. 應用大數據科技分析流行音樂產業鏈 |
組織分工及運作 |
第六條 | 本中心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且須負擔中心電費、電話費、場租及維護等費用,各項收支均依相關法規辦理。 | 經費來源及使用規劃 |
第七條 |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音樂學院院長推薦之本院專任教授以上教師兼任,並報請校長聘任之。 | 中心主任聘任原則 |
第八條 | 本中心各組置組長一人,由主任聘請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學或研究人員兼任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得置行政人員若干人,以不占用學校正式編制員額為原則,並依相關規定公開徵選約聘(用)之。 本中心依研究或業務需要設置諮詢顧問若干人。 | 中心組長及其他人員聘用原則 |
第九條 | 本中心主任、組長及特別助理若為本校專任教師兼任,得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減授課時數二小時,其減授鐘點費由中心支付。若因而超鐘點者,當學年不得支領超授鐘點費。 | 中心各級主管減授鐘點 |
第十條 | 本中心設中心會議。主任為主席,定期舉行會議,討論中心之相關業務,必要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 中心會議相關事宜 |
第十一條 | 本中心每隔五年進行評鑑,評鑑事務由音樂學院辦理,並將其報告提交院務會議審查討論,評鑑結果如未能達設置功能,或營運狀況未達一定標準,得由該會議議決相關建議事項。評鑑項目、方式與結果之處理依本校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暨中心設置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辦理。 | 評鑑方式 |
第十二條 |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章辦理之。 | 未規定事項處理方式 |
第十三條 | 本章程經音樂學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送行政會議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實施與修正方式 |